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法院:霸王条款无效!剩余课时费全额退还
2026-04-30 09:32:45
编辑丨刘雷蕾 审核丨陈 静
买了私教课,教练却频繁更换,想退费却被 “课程售出概不退款”的霸王条款拦住。别慌!这起真实判例,明确划清预付式消费维权边界,教你一招拿回剩余课时费。
案 情
2024年,原告农某先后三次在被告某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最后一次以8000元购得40节私教课。然而课程仅上12节,指派教练便离职;第二位教练授课3节后因故未能继续,更换的第三位教练授课2节后,才告知农某其课时费为450元/节,远超合同约定的200元/节。
农某认为被告频繁换教练、隐瞒收费标准,已导致其寻求稳定专业私教服务的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 23 节课时费 4600元。但被告以 “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无果,农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合同中 “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约定,属于《民法典》第4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对农某无约束力。
2、解除合同:被告频繁更换教练、隐瞒课时费标准,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农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确认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于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3、退还部分费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未履行部分费用。经核算,农某剩余23节课,被告需退还4600元。
律师提醒
一、“概不退款”“不退不换” 均属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或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均属无效。
“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过期课程自动作废”“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常见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直接主张此类条款无效,不受其约束。
二、私教服务具人身依附性,商家违约可解除合同
私教课程依赖特定教练的专业能力与信任基础,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服务合同。若商家出现频繁更换教练、隐瞒服务关键信息(如课时费、教练资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则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第563条、第5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5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