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加装电梯僵局:从重庆涪陵入库案例看业主维权与行政履职的法律边界

2026-03-19 15:41:51

编辑丨白静        审核丨陈静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加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成为关乎民生福祉、提升居民获得感的城市更新重点工程。但实践中,高低层业主因加装电梯产生利益冲突、行政机关以“未协商一致”终止审批的情况频发,争议不断。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周某春等36人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许可案),明确了此类案件裁判规则,为加装电梯规划许可审查提供权威指引。

一、案情简介:

50户业主申请装电梯,1户异议遭审批叫停

重庆市涪陵区某老旧小区A、B栋共56户业主,其中周某春等50户为便利出行,向涪陵区规资局申请增设电梯规划许可,并提交申请书、业主同意意见、费用分摊说明等完整材料。

因初始方案靠近业主刘某(A栋4-1)房屋,业主们主动将电梯位置调整至楼栋凹形居中位置,最大限度降低影响。涪陵区规资局依法对申请材料、修正后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刘某先后以电梯遮挡采光、影响房屋价值、产生噪音、妨碍消防等为由提出异议。

随后,涪陵区规资局作出《复函》,要求申请人与刘某协商一致后,再重新申请规划许可,实质终止了本次许可程序。周某春等36户业主不服该复函,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复函并责令规资局限期作出规划许可。

二、法院判决:

未实质审查异议就叫停,案涉复函违法撤销

法院审理后明确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中,业主无法达成完全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实质调查,必要时开展勘验、鉴定,确定电梯是否侵害异议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未调查异议,直接要求业主协商一致并终止许可程序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同时法院认定:

1. 涪陵区规资局以"全体协商一致"为规划许可前提,属于在法定许可条件外增设额外要求,违反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  涪陵区规资局未履行异议审查法定职责,将履职责任转嫁给业主,违背便民、高效行政原则;

3. 加装电梯只需符合《民法典》"双多数"表决规则,无需全体业主同意,异议业主不享有"一票否决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复函》,责令涪陵区规资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并作出规划许可决定。

三、律师说法:

加装电梯审批与维权,这些核心要点要记清

1.表决规则:无需全体同意,遵循"双多数"即可

《民法典》第278条,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需满足: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者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无需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杜绝少数人恶意阻碍民生工程。

2.行政机关:禁止"一刀切",必须实质审查异议

行政机关收到业主异议后,不能简单以"未协商一致"叫停审批,而应履行法定职责:对异议事由调查核实,必要时勘验、鉴定;若电梯直接侵害异议业主通风、采光、房屋安全等合法权益,不予审批;若仅为主观担忧、无实质侵害,应依法核发规划许可。

3.业主维权:异议需有实据,不可滥用权利

支持加装的业主:依法完成表决、提交合规材料,方案尽量优化以减少对低层业主影响,留存相关证据;

提出异议的业主:需举证证明电梯实际、直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如采光鉴定、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仅凭主观担忧(房屋贬值、潜在噪音等)无法阻止合法审批。

4.核心原则:兼顾多数便利与少数权益

加装电梯需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既要保障多数业主的出行权益,也要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相邻权,行政机关、业主双方均应依法行事,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第八条 :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自行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

业主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商机制,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异议调解。

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有关调解情况记录工作。

申请人可对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