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禁止通过保险获利

2025-08-09 11:32:11

编辑丨谢星梅        审核丨陈  静

 

裁判要旨

责任保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已从工伤保险、商业责任险获赔的金额,应在责任险赔偿中予以扣除,禁止通过保险获利。

案情介绍

大康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安全生产责任项下死亡、伤残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保险期内,大康公司员工张一驾驶该车转场至井场作业途中车辆坠沟,导致驾驶员和乘员王某死亡。交警认定张一负全责,王某无责任。大康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03万元(张一家属143万、王某家属160万)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安责险80万元(每人40万)。保险公司以“事故属交通事故非安全责任事故”和“大康公司已获工伤险、车上人员险赔付”为由拒赔。一审法院认为:车辆转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充分提示说明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事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但认为大康公司已获赔款项(工伤险各108.19万元、车上人员险各10万元)应从安责险赔偿中扣除;最终核定赔偿金为64.8万元(张一24.8万+王某40万)。

律师说法

责任保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禁止重复获利。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本质是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本案中大康公司购买的的安全责任保险和为案涉车辆购买的特种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为商业保险,且均属于财产保险体系范围内,故两份保险理赔均应当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虽然该两份保险与职工工伤保险系不同保险,但本质系保障员工在遭受损害获得赔偿,所以核定保险公司安责险的保险理赔金时应当在大康公司向死者遗属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减其已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和获得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再在保险限额内进行最终的确定,不能让大康公司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案例索引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546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