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他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之区别
2025-05-08 17:01:41
编辑丨刘伟 审核丨陈静
实务案例简介
A公司将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两座大桥专业分包给B公司,B公司为了开展作业,向C公司租赁了“龙门吊”等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竣工后,B公司与C公司因租赁费的支付产生争议。经过协商,A、B、C三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支付下欠的租赁费20万元,并在A公司应付B公司的工程款中相应扣减。但A公司在支付了15万元后,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C公司于是将A、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的5万元。A公司抗辩称该5万元系B公司的债务,拒绝承担付款义务。B公司则称已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该笔债务转移给A公司,故应由A公司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上述案例中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涉及到涉他合同及债务转移两个概念,本文拟分析两类合同之区别,为办理类似案例提供参考。
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也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本条是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所规定内容又称为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延续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未做修改。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只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履行方式,第三人仅仅是消极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而并不获得直接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民法典》颁布时,新增了本条第二款,确立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该款规定内容即是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明确规定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对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消除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具体适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履行请求权只能由债权人享有。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因此应严格把握,必须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例如,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即使不是缔结合同的投保人,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的权利。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全面时,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该约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应予尊重。
司法实践活动中,要注意区分上述两种合同以便准确适用相应的规定,而区分的核心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无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合同债务本身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除外。而视实际履行情况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大致有:1.第三人积极履行时,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2.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全面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该规定内容即为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有效的债务转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首先,拟转移的债务本身必须有效且真实存在,如果债务自始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则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次,拟转移的债务应具备可转移性,某些债务由于其性质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允许转移,则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无效。再次,因债务转移使得实际履行债务的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会对债权人的权益实现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最后,债务转移需得到第三人的明确承诺,即第三人自愿替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愿意承担本与自己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债务。
案例分析
前述案例中,C公司主张的租赁费本来是B公司负担的合同债务,与A公司无关,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本应由B公司负担的义务转移至由A公司履行,C公司获得了直接针对A公司的履行请求权,且通过减免A公司应付B公司的工程款,消灭了B公司的权利,A公司替代B公司成为直接面对C公司的当事人,因此该《三方协议》应认定为债务转移,由A公司向C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