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中,案外人对车辆有抵押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2025-04-14 17:00:25
编辑丨高峰 审核丨陈静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李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一辆,车辆登记在A公司。后李某付清车款要求A公司将车辆过户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得知A 公司将案涉车辆抵押在某金融公司贷款,并在车管所办理了登记。因A公司抵押贷款未还清,车辆一直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李某将将车辆过户至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作为出卖人,在李某付清车款后,理应协助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A公司已将车辆抵押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且案外人与李某不具备直接的合同关系,暂不具备直接过户登记条件,因抵押由于A 公司导致,应当消除抵押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在15日内将案涉车辆抵押注销,并在抵押注销后15日内,A公司协助李某将案涉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是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与本案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中并不具备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直接要求案外人注销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李某要求A公司解除抵押,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必要程序,也是A公司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的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本案避免了李某无法要求案外人注销抵押的尴尬情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在交易时,买受人不仅需要了解物品的现状、运行情况等直接物品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物品是否存在抵押、担保、司法查封等权利覆盖,避免物品权属不完整带来的不便后果,做到谨慎交易的好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