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工人受伤,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由谁承担?

2025-03-03 16:02:19

编辑丨郭富裕        审核丨陈静

基本案情

榆林市甲小学从乙公司购买空调五台(不含安装费),甲小学收货后又将安装承包给王丙完成,王丙又雇佣韩丁(系乙公司工作人员,无高空作业证)负责安装,韩丁在安装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损失约25万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韩丁将甲小学、乙公司、王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王丙作为案涉空调安装的承揽方,同时系韩丁的雇主,对韩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韩丁自身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王丙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决王丙赔偿韩丁损失的70%。

二、韩丁自身没有高空作业证,但却实施空调安装作业,自身具有过错,法院酌情判决韩丁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一、甲小学与乙公司签订了空调购买合同,但因购买单价中不含安装费,且本案韩丁受伤属于安装过程中受伤,故韩丁受伤,与甲小学与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无任何关系和关联,故货物买卖双方与本案无关,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韩丁虽为乙公司工作人员,但本案中安装空调并非履行乙公司职务行为,而是属于韩丁自行承揽的私活,故乙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小学将空调安装工作承包给王丙,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是本案确定甲小学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1、根据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作业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本案中,甲小学将空调安装承包给王丙(法律亦无规定安装空调承揽方需要资质),王丙属于承揽方,并且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安装完成后收取安装费,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而非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故甲小学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安装发包方),对于韩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王丙作为案涉空调安装的承揽方,同时系韩丁的雇主,对韩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案涉承揽事项为空调安装,王丙和韩丁根据空调安装规范,安装人员必须应做到无证不上岗、无绳不出窗,保证全程操作符合安全规范。本案中,王丙作为雇主,未能为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且韩丁系履行雇主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故对本案韩丁的受伤承担主要过错,应当赔偿韩丁经济损失的70%。

五、韩丁作为空调安装人员,自身没有高空作业证,且在实施空调安装作业时,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自身具有过错,应当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