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2024-12-16 16:50:25
编辑丨武江静 审核丨陈静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2月,双方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民间习俗婚礼后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2月,双方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6月双方终止了同居关系。后张某将刘某及刘某的父母诉至法院,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自2020年12月起开始共同生活,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应的费用,若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刘某明显不公,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客观上存在“夫妻之实”。故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法院未支持男方的彩礼返还请求,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且更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均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增广贤文》有云:“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当婚姻或情感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候,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若实在无法挽救,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双方均应对子女抚养、双方的财产分割公平处理,切勿生搬硬套法律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