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和建工合同类案件,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或利息
2024-12-09 16:47:50
编辑丨郝陶陶 审核丨陈静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科技发展(榆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榆林科创新城某项目合同》。约定乙公司将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榆林科创新城某项目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甲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总金额为483308元,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30%的预付款,即144992.4元,甲公司开始进场。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友好合作及项目建设工期紧急的特殊原因,在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合同预付款情况下,组织建设力量依约履行,开始施工,截至2022年7月2日甲公司已完成该项目30%以上的工程量,但乙公司一直未支付预付款,上述欠付预付款甲公司数次催促索要,但乙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甲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甲乙公司签订的《榆林科创新城某项目合同》有效;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工程预付款144992.4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用(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4.81%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全额负担。
律师说法
合同类案件中,一般对违约责任会在合同中有约定。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违约责任的处理基本上是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或过低,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调整。但有两类案件,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法律也规定了逾期付款损失或利息,是可以一并主张的,这两类案件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类纠纷。
买卖合同案件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的是逾期付款损失。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人民法院可在30—50%之间视情况自由裁量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主张的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