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享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024-12-03 16:46:52
编辑丨韩旭旭 审核丨陈静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县某居委会十一组成员,户口从未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8年年底,某居委会以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由,拒绝向孙某发放芦苇荡和良田集体分红款。在孙某多次交涉下,某居委会才将2018年度分红款发放给孙某。2019年年底,某居委会再次拒绝向孙某发放年度分红款,为此孙某多次与某居委会交涉未果,只得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孙某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进而能否获得分红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孙某依法取得了某居委会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结婚后户口未有迁出某居委会,亦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某居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孙某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
律师说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自主决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问题。自治的前提是其行为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在上述集体收益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案例援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44-001,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