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是否可以按“基础性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024-10-12 12:00:00
编辑:贾海霞 审核:陈静
案情介绍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从乙公司处购买了广告耗材,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经双方结算,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货款209852元。2020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9852元,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0日,乙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付款。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双方就如何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乙公司以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当地法院。
争议焦点
乙公司能否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甲公司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判决要点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汇票仅是一种支付方式,经承兑才具有付款效力。因此,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况下,不产生偿付货款的效力。因案涉商业汇票被拒付,乙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债权请求权并未实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既可以基于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行使债权,亦可以根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行使票据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209852元货款。
律师说法
票据追索权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向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如果商业承兑汇票被拒,那么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权利。但需要提醒的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主张权利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如果不能按期承兑则需要及时退回票据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