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能否作为“遗产 ”被继承?
2024-09-29 12:00:00
编辑:杨开予 审核:陈静
近日,取材于2014年江苏省因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引发的遗产继承案,被取名《祝你幸福》搬上了大荧幕,这部电影的长度承载了太多“血淋淋的现实”,溢出屏幕的是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
十年前,一对小夫妻采用“试管婴儿”繁育后代,结果“冷冻胚胎”还未移植到女方体内前,小夫妻就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双方父母瞬间成了“失独老人”,两对老人一边承受着失孩之痛一边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以续香火而对簿公堂。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冷冻胚胎”交由两对老人共同处置的判决。该判例是我国首例对“冷冻胚胎”作出明确归属的法律判决。一份判决的法律论证由法律事实及有效证据组成,背后深藏的法律逻辑可见一斑。
首先,“冷冻胚胎”是“人”还是“财产”?胚胎在法律意义上不被视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在我国《民法典》中,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时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冷冻胚胎”首先不是人,对它的绝对排他的所有权讨论不涉及对“人”的处置。那么它是“财产”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指具有金钱价值、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从财产的定义展开,笔者认为,“冷冻胚胎”虽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可流转可处置的特质,可它应归属于特种物,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与不可议价性。随着医疗技术的日益更新,胚胎移植助孕术帮助了成千上万不能自然受孕的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孩子,在“冷冻胚胎”尚未移植到母体前,它就作为一种“特殊物”存在。无论再高深的法学理论都无法论证它如果不是“物”却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现实悖论。回归到本案,小夫妻生前与医院达成了关于“冷冻胚胎”的保管、处置协议,如果涉案胚胎不是物,那小夫妻与医院之间达成的协议所针对的法律客体又是什么?答案只能是“物”,且该物具有财产性,可被有权利的人主张拥有。
其次,“冷冻胚胎”是否可作为“遗产”被继承?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法律人面对法律空白区域不可肆意造法,可各执观点只要言之有据即可。可面对案例中真实存在的“冷冻胚胎”及主张拥有“冷冻胚胎所有权”的当事人,“冷冻胚胎”的归属已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综合第一点论述,“冷冻胚胎”是财产,它虽因小夫妻合意及科学技术提取而产生但不因小夫妻罹难而消亡,在它产生时即存在物的归属,即它归属于小夫妻。现小夫妻死亡,笔者认为,双方父母展开了争夺胚胎之战而不是由医院对胚胎保管期限终止后作出销毁是一场有温度的对抗,双方诉诸法院是期盼法律帮助他们厘清法律关系从而正当合法有效的确认他们的法律权利,至于裁判结果是否会催生后续的代孕后果,那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因果证成的揣测,不能作为干扰定案依据的法律支撑。
最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案件的处理本身也无法衍生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无法准确把控人的自由意志。作为一名法律人考虑的应该是法律的普世价值要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实现,而不是用一个案件穷尽所有可能而完成一份完美的法律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