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法院立场深度解析

2024-09-20 12:00:00

编辑:郭广平        审核:陈静

在民间借贷领域,一种常见的财务处理方式是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种做法通常被民间俗称为“利滚利”或“驴打滚”。虽然这种做法在民间广泛存在,但其合法性以及法院在实际案例中的支持态度,一直是借贷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话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际案例,全面解析法院对此类情形的立场和态度。

法律背景与规定

1.复利的合法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复利的计算,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高利贷和过度剥削借款人。复利的合法性在于其体现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会随时间增长而增值。

2.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情形的处理原则:“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立场解析

1.前期利率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严格审查前期借款的利率是否合法。这是判断后期利息能否计入本金的关键前提。如果前期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效力

在前期利率合法的前提下,借贷双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这意味着,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照债权凭证上的金额及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3.本息之和的上限保护

然而,即使前期利率合法且双方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法院在支持复利计算的同时,也会设定一个重要的上限标准,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高利贷和过度剥削借款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实际案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法院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当日张某的妻子吴某将该100000 元汇款至李某银行卡内,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 1.5%计算。

2019年1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据1支,载明:“今欠到李某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承诺于2019年2月20号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所剩余款按 2分/月计算利息,到还清为止。

法院审理及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借据,该前期利息的计算有无超过法律规定及超过部分是否应充当为本案本金。二、被告在本案借据出具后偿还的利息是否超过应付利息及超出部分是否应充当为本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前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据,本院认为,前期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借款期间应以实际给付时间计算,原、被告结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原、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约定后期借款本金数额为 19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问题,往往存在以下争议:

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贷双方可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如是否存在伪造或变造的情况。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前期利率的计算标准:由于市场报价利率会随时间波动,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成为争议焦点。法院通常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或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本息之和的计算方法:在计算本息之和时,如何确定借款期限、利率调整等因素对最终结果的影响也是争议点之一。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针对上述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意思自治:在合法前提下,法院会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双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的效力。

保护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和过度剥削借款人行为的发生。

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会秉持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裁决。

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案件时。持谨慎而严格的态度。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法院会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但也会设定必要的上限保护以防止高利贷和过度剥削借款人。

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也应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借贷双方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谨慎行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