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赠予第三人财产,妻子如何追回?

2024-09-09 12:00:00

编辑:曹刘伟        审核:陈静

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也是对家庭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的行为。同时,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原配是否可以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呢?

原配追回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1、“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4、原配有权利起诉要求小三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财产。

关于要求小三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例

案情: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至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某日,刘某通过翻阅李某手机得知,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通过微信账户与韩某长期保持暧昧关系,经核算,李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韩某转账约为20万元,其中含有特定含义或者特殊用途的有“520”、“1314”的共有4万余元,其余的几千上万不等。据此,刘某起诉韩某要求返还前述款项。

法院裁判观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财产各自所有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韩某支付钱款20余万元,该款项数额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韩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出轨方/赠与方)、被告(受赠方)之间共同生活期间的款项往来,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推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推定为双方为共同生活所付开支;同时鉴于二者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二者之间含有特定寓意或特殊用途的款项,诸如“520元”、“521”等谐音汉语“我爱你”、“1314”、“13.14”等谐音汉语“一生一世”,推定为二者之间为了维系、增进感情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应予退还;同时,导致本案赠与行为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人(出轨方/赠与方)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受赠方)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在维系双方同居关系时,第三人(出轨方/赠与方)负有主要过错,被告(受赠方)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被告(受赠方)返还全部赠与款的70%。

律师感悟与倡议

原配方作为婚外情中的受害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面对婚外情,原配方及子女将遭受巨大的伤害,婚外情是出轨方与第三者道德的缺失,更是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行为;在婚外情发生率只高不下的当今,原配方如果对“婚外情”予以“默许”、“忍耐”或“无视”,无疑将助长出轨方践踏婚姻的嚣张气焰,无疑将增加第三者涉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蔓延发展。在此情形下,将严重影响广大家庭的幸福安康、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原配方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让罪恶遭受惩戒,让正义得到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