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浅析

2024-08-19 12:00:00

编辑:白鹏飞        审核:陈静

一、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即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种权利的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实践过程中,因存在保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不一致等诸多情形,会有部分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依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不予受理,事实上,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已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如前所述,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保险人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但其向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范围亦仅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范围。故该类案件的审理系围绕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到诉讼时效问题,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参照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基本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不同法律关系诉讼时效起算点、期间及中断的特殊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