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在启动执行程序中是析取关系,而非合取关系
2024-07-26 12:00:00
编辑:陈静 审核:常羽繁
文章要旨
对生效裁判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在逻辑上是析取关系,并非合取关系。即二选一即可,并非既要申请执行又要移送执行的关系。对于调解书只能申请执行。
司法实践
裁判文书生效并且自动履行期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就涉及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问题。本人也代理过很多执行案件,对于如何启动执行程序,实践中碰到过个别法院执行立案既要求申请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又要求去找审判法官开具移送执行书。这一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结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生效裁判,当事人启动执行程序的方式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也可以是移送执行。个别法院要求的既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又要开具移送执行书才能立执行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于调解书,只能以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启动执行程序,法律并未赋予法院移送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