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礼纠纷法律知识宣讲
2024-06-03 11:33:16
编辑:刘伟 审核:陈静
彩礼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的现象,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结合,形成了逻辑完整的涉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完善的司法依据。本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大家解答彩礼的相关问题。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在初步达成婚约时,由一方或(及)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及)其家庭成员给付的价值较大的金钱和物品。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下情形的给付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给付的礼物、礼金,例如在情人节或者恋人生日给付的具有表达爱意性质的微信红包、首饰等。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例如双方共同旅游时,一方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引见恋人与家人认识时,给付的象征认可、接纳和祝福的见面礼、改口费等。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例如恋爱期间的日常合理花费,为增进感情而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礼物,一般均不宜纳入彩礼的范畴。
二、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根据《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实际支付彩礼、接受彩礼的往往不仅是或者并非是婚约男女双方,而包括了各自父母,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本人,实际给付、实际接受彩礼的婚约男女双方各自父母均属于适格的当事人。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并不包括双方父母。
三、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特别强调的是,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并未结为合法夫妻,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包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以及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的“假结婚”,此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彩礼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中常见的全部或大部举债支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人无力负担的即属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给付彩礼一方依靠其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是否可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否困难的标准。此种状况下要求返还彩礼同样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四、如何认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及范围。
出现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时,首先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客观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其次,应当根据导致婚姻关系缔结失败或未能长久维持的原因,分析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综合考量给付一方的经济情况、给付彩礼的动机及接受一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比例。
五、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原则。
1、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根据《规定》第五条,此种情形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原则上离婚时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例外情况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方式及孕育情况,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比例。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客观事实,结合当地习俗,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比例。
六、双方当事人能否在给付彩礼时约定结婚不成或者离婚时给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彩礼。
人身关系可以产生财产性权益,但本身不具有财产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
七、彩礼纠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存在给付彩礼的事实,证明彩礼已经交付以及交付的财物种类、数额、价值等;对于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返还彩礼的,需要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对于主张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需要证明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以及生活困难与婚前给付彩礼之间的因果关系。
律师寄语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婚姻不是交易,而是互相理解与体谅,在婚姻的漫漫旅途中,彩礼寄托着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与人们的美好祝福,不应该变成衡量情感价值的标尺。希望广大未婚适龄青年,以宽容、理性的态度,不受彩礼的束缚,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一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