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十种情形

2024-05-14 11:33:16

编辑:王婷        审核:陈静

情形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情形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情形三: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

情形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情形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情形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情形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情形八: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

情形九: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划拨、划转给第三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情形十: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尊尚律师建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后,对于这类情形注册资本将直接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