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盖章,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2024-05-06 18:00:00

编辑丨林苗        审核丨陈静

一、裁判要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于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而认为合同对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合同特别约定生效条件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则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单位未追认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案件

三、律师说法

1、《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2、《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3、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换言之,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4、对于法定代表人逾越权限加盖公章对外的行为,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又有了更加明确的效力规范与界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商业实操建议

在实务中,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时,也要求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以保证二者的统一;

2、重要合同和标的额比较大的合同,建议当事人面签,防止对方并非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使用造假的印章;

3、借款、担保、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超过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权限的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