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与财产的 ,是否受法律保护?配偶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2024-04-25 18:00:00
编辑丨郭富裕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女)与乙某(男)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从2022年开始,乙某(男)与离婚单身的丙某(女)因工作交往相识,后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双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乙某通过节假日暧昧聊天及微信转账520、666、888、1001、1314等方式,向丙某微信转账支付50000多元;通过不定时多次发微信红包方式,给丙某发送红包近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丙某赠与50000元、30000元。至2023年底,乙某、丙某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甲某发现,乙某表示痛改前非,断绝与丙某的不正当关系,并在甲某的追问下,调取了乙某与丙某的微信转账、红包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确定了上述事实。
甲某在掌握上述证据后,以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150000元赠予丙某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全部赠与无效,并判令被告丙某返还1500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确认乙某与丙某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判令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返还150000元(该150000元为甲某与乙某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近年来,婚内出轨、包养第三者现象的出现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情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原配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请求第三者返还的份额是该赠与财产的一半还是全部?
1.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乙某在未征得甲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丙某,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丙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还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乙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甲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丙某,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丙某因此而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
2.针对丙某辩称其只需返还一半款项给甲某不能成立。乙某赠与丙某的150000元系甲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加之本案赠与有悖于公序良俗。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甲某有权要求丙某全部返还案涉款项。
3.本案中,小额红包、特定含义微信转账也属于返还对象,因本案乙某与丙某自身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丙某取得小额红包、特定含义微信转账并非善意取得,也属于返还对象。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