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期房对外出售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4-04-15 18:00:00
编辑丨项红梅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日,被告李某、白某(甲方)与原告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售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将队上分给自己一个人的地基或单元出售给乙方售价为248000元。2、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3、乙方所购买的地基或单元以M村委会分配的为标准。4、从签订合同之日起队上无论分给这一份地基或单元所有财产(如:车库或车位)一切利害全部由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5、在办理房产手续时甲方无条件给乙方提供方便,所产生的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如在办理手续期间,甲方有意刁难乙方不给方便就以违约处理。6、如在签订合同之日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按购买价十倍赔付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给付了购房款248000元,但至今单元房未动工修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248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售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由被告李某、白某返还原告刘某购房款248000元。
2.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白某签订的出售合同书,约定被告李某将大队分给自己的地基或单元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原告刘某,因双方约定的出售的地基或单元,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以及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售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24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请求,鉴于双方签订的出售合同书明确约定转让的系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双方仍进行买卖行为,均存在错过,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依法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