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遗嘱取得遗产后,再同法定继承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可撤销的赠与吗?
2024-03-18 18:00:00
编辑丨刘雷蕾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张某的祖父张某甲去世,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某房产赠与张某与自己的妻子李某(即张某的祖母)。后李某于2021年3月去世,李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该房产由张某继承。待李某去世后,张某已依遗嘱取得李某在该房产的份额。同年5月,张某与自己的父亲张某乙、姑姑张某丙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自愿将其继承的李某名下产权份额分别赠与父亲张某乙、姑姑张某丙各25%,并约定了如该房产被征收,则按约定份额分割补偿款。
后因该房产所在区域启动房屋征收项目,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张某丙为取得更多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于2022年年底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取得征收补偿款。
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遗产分割协议》属于自己对张某乙、张某丙二人的赠与,现赠与行为还未发生,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故提起反诉,要求撤销《遗产分割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1.张某、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应按《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驳回张某丙超出补偿款25%份额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中的《遗产分割协议》系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不属于赠与。驳回张某撤销《遗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案中,张某作为受遗赠人,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乙、张某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李某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三人共同继承,张某继承50%,张某乙、张某丙各继承25%,应认为系张某放弃了部分受遗赠财产,且《遗产分割协议》中还约定了涉案房屋相关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故该《遗产分割协议》系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不属于赠与。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约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