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些事儿
2024-03-05 22:51:20
编辑丨武江静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翠花(女方)与阿呆(男方)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8月15日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9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翠花与阿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后阿呆与他人有染,翠花发现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好转,为此六个月后翠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居期间,阿呆擅自处置双方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呆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翠花与阿呆离婚;判决阿呆向翠花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由阿呆向翠花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三、律师说法
对于翠花与阿呆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翠花与阿呆分居满两年以上,故据此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解,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翠花与阿呆的婚内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阿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经查明,该房屋处置金额为40万元,故阿呆应当就擅自处置夫妻婚内财产向翠花返还一半财产折价款。
对于损害赔偿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阿呆在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阿呆应当向翠花支付损害赔偿金。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所有婚姻当事人都能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勿将婚姻当作儿戏。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切实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