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要发吗?
2024-01-26 22:38:26
编辑丨韩旭旭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房某于2011年1月起在被告B公司工作。2017年10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房某任职岗位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12月29日,B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另,B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已经房某签字确认):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B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某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二、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房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四、房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四、律师说法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离职奖金的发放应当综合以下几点考虑:(1)离职原因:员工是否为非主动辞职或因自身过失而离职;(2)离职时间:员工离职时是否已完成一年的工作;(3)工作表现:公司是否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业绩表现不佳。本案中,首先,劳动合同被解除系B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而导致,非房某主动辞职或有过失;其次,房某在B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即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B公司工作满一年;最后,B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B人寿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故房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应得的年终奖。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指导案例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