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能否以相关证据证明婚生子女非男方亲生?
2023-12-05 22:21:54
编辑丨贾海霞 审核丨王健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方)与张某(男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在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由于婚后李某经常外出,对家庭照顾极少,所以双方经常因为此事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并由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一直按照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但后来张某收集了一些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与自己并不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张某请求李某返还抚养费。但李某声称婚内所生一子系双方婚生子女,后张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李某拒绝。
二、律师税法
婚生子女推定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应推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据此,在认定亲子关系时,可以从婚生子女这一事实,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推定该子女为亲生子女。然而,根据推定原则得出的结论亦不必然为真实,对于推定的结论,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则可推翻推定的结论。因此,对于亲子关系存有异议时,可利用血缘关系推翻依据婚姻关系所作推定。虽然我国较为推崇依据亲子鉴定结论认定亲子关系,但因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在当事人拒绝鉴定时,则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鉴定。如果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一方已经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婚生推定,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则应认定提交证据一方的主张为真实。
李某与张某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二人离婚后,张某即向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之后,张某对与婚生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存有异议。虽然依据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应推定婚生儿子与二人具有亲子关系,但张某提供录音证据内容能够证明其与婚生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张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因李某的拒绝未能鉴定。此时,应当依据张某所提供的录音证据认定张某与婚生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指导案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99号杨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