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11-06 09:53:08
编辑丨班亚亚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王某2017年入职某用人单位,岗位为下井工人,在职期间,单位正常为其办理各项社保。2019年7月,因政策原因,政府下发红头文件需要短暂关停一批同类企业,该用人单位在名录中。之后王某再未向该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王某支付工资。直至2023年10月,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该用人单位从2017年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律师说法
所谓"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司法实践裁判观点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考察以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根据上述要件分析,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是考察双方是否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双方之间基本的劳动关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多年,如果还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利于维护正常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于正常合法劳动关系中的其他劳动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三、案件索引
1.安徽高院(2018)皖民申1586号蔡某英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江苏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1095号丁某与某船舶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