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形成的法条混乱之一【财产保全条文】

2023-10-23 09:43:39

编辑丨白鹏飞        审核丨陈静

混乱表现:

(现行有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现行无效)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现行有效)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难发现,前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法》特指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行已经失效的一部法律。正确的应当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混乱原因:法律修改频繁,部分法条编排已经失效,滞后所致。

白鹏飞律师友情提示:法官在起草判决、裁定,律师在起草诉讼文书时,务必注意应当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避免引用法条错误而带来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