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工商户案件立案与执行实践冲突困境解决

2023-10-10 09:42:00

编辑丨陈静        审核丨常羽繁

实践: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并不少见。在立案阶段,起诉状中究竟列谁(字号或经营者)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作为律师,本着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包括诉讼时间成本和执行效率)的执业要求考虑,必须对案件的全部程序考虑周全。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同于公司的经营模式,一般不会在银行开立以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户主的经营所得收款账户,绝大部分均是经营者个人收取经营所得。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判决内容不被落空,达到执行目的,一般优先考虑将经营者直接列为被告,以便后期可直接针对该经营者执行。本人也曾代理过几起起诉个体工商户的案件。立案时,将经营者直接列为被告,但法院立案庭均要求被告列为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不得已,只能按立案庭要求来,否则......因为这一要求法律依据充分,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也不至于无法执行。

但是,实践中的问题来了。其一、执行立案时,因为被告是字号,并非经营者,法院执行立案会以经营者不是责任承担主体为由而不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即使律师的执行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字号和经营者共同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立案部门也不肯将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直接立案。理由是:一、生效判决责任承担主体没有经营者;二、既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规定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那么要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也得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解决。其二、法院的立案系统是无法录入生效判决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字号)以外的人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的(该内容真实性不确定,了解得知,科技进步既带来了方便也带来了不便)。

若实践操作真如前所述,有可能又会进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程序。如此不但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更是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无奈的“冲突”:立案时将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无法直接依据生效判决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这一冲突其实仅仅是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中立案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冲突。

困境一:起诉立案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与执行时适用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间如何高效衔接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困境二:法院内部立案部门(诉讼立案和执行立案)与执行部门之间如何高效对接的困境。

解决前述困境的依据:律师必须替立案部门找足了法律依据才可以说服执行立案工作人员,让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前述冲突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解决前述困境其实早有规定。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关于立案工作第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