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办学校可以设立为盈利性学校?

2023-09-04 09:15:33

编辑丨白虎培        审核丨陈静

盈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举办人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并可以对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那么,究竟哪些民办学校可以设立为盈利性学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学校办学层次

从办学层次来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设立为盈利性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由此可见,根据现有学校办学层次中,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初中)的民办学校均不能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具体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相反来说,幼儿园、高中、中职、高职、高校等均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均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但是,城市居民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于其特殊的定位,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二、学校资金来源

从学校资金来源来看,捐赠资产与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或设立的学校,不得设立为盈利性学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以,如果拟设立的学校系由捐赠资产、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则不能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三、学校举办方

从举办方来说,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所以,如果举办者之一为公办学校的,那么不能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同时,对于民办学校而言,能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还要综合设立所在地政策及实际操作等相关因素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