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尚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村规民约侵害村民权益纠纷案件
2024-02-28 18:00:00
编辑丨郝陶陶 审核丨陈静
一、基本案情
20世纪90年代,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和张某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育有二女,大女儿王某1,小女儿王某2。2020年李某与王某1登记结婚,同年李某的户籍由榆林市绥德县某街道办事处迁至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底李某和妻子王某1生育一女,即李某1。2021年初李某1的户籍亦登记于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因为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规定可以招女婿,但是只能给最小的女儿招女婿,所以拒绝向李某、李某1分配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收益,李某、王某1近年多次向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政府反映均无果,万般无奈下李某、李某1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某、李某1与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2017年8月22日后新增人口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三、律师说法
1.问: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且侵犯原告李某、李某1的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故该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本条村规民约无效。
2.问:结婚后原告李某将户籍迁入女方王某1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村规民约入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成员,户籍迁入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指引》规定,原告李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女方王某1集体经济组织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生产,原告李某可以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问:原告李某1出生的时候其母亲王某1是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1是否具有该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依据上述《指引》规定,原告李某1出生的时候其母亲王某1是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应当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客户认可
收到胜诉判决后,当事人家属向承办律师赠送了锦旗“捍卫尊严 崇尚正义”。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承办案件律师专业能力和真诚付出的肯定,更是对尊尚所律师服务的认可。
尊尚律师将以此次客户的肯定为动力,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让每个客户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尊尚律师的专业与尽责。